第十六条

有效

急救指挥调度人员应当及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询问并记录患者信息,根据有关标准进行分类登记处理。调度人员在收到完整呼叫信息后应当立即发出调度指令,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叫。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录音、派车记录等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急救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经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掌握医疗急救知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基本情况和医疗机构接诊能力。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