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采砂权人应当按照许可的开采范围、数量、期限、深度、方式、弃料处理等要求进行作业,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和通航安全。因采砂造成塌岸、坑槽、植被毁坏或者弃料堆积河床的,采砂权人应当及时采取恢复措施或者清理。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砂场所设立公告牌,标明采砂许可证号和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并设置警示标志。

采砂结束后,采砂权人应当及时撤离采砂船只和机具,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平复河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