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保护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河湖堤防护堤地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堤防工程管理设计有关标准和相关规定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