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保护第十条有效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以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划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并予以公布。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河道功能、影响防洪安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