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窨井盖的设计、安装、施工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窨井盖应当符合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

(二)窨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具有防沉降、防盗窃、防位移、防异响、防滑动等功能;

(三)排水系统检查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装置,井深超过一点二米的其他类型窨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装置;

(四)窨井盖表面应当标明安全管理责任人名称,窨井盖旁可以安装耐久性的二维码标识,包含窨井盖属性、编号、承载等级、执行标准、井盖直径、制造厂名或商标、生产日期、安全管理责任人名称、报修电话等信息;

(五)机动车道上的窨井盖应当避免安装在车轮轨迹处;

(六)人行道、广场范围内的窨井盖应当避免设置在盲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范围内。

已建成的窨井盖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逐步进行更新、改造,使其符合要求。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