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编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管控指标、建设内容等纳入其中,并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充分衔接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落实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要求。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