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二条有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明确授权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实施配套规定的,应当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对实施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