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以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会议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