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众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