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五条有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并决定是否提交下一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终止审议的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报下一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