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