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人大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