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措施;

(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四)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星级评定;

(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信用管理体系;

(六)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七)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九)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培训;

(十)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四)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五)指导和监督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活动;

(六)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七)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机关、房产、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林草和园林、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