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四条有效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除外)的维修、养护和更新:(一)业主终端计量水表及以外的供水设施设备;(二)业主终端计量电表及以外的供电设施设备(集中设表的,为用户户外的供电设施设备);(三)业主燃气用具、连接燃气用具胶管以外的燃气设施设备;(四)业主户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五)业主楼外排水井及以外的排水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