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