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