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遵守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二)有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能力和时间保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