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企业家荣誉激励,鼓励企业家创新,形成尊重企业家风尚、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