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二条有效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严肃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