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强支点、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等平台,加强区域合作和融合发展,在法治框架内制定、调整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做法。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