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应当完成清单更新。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在本部门对外服务场所或者政务服务中心以及相关网站进行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对承诺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