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和“苏服码”在政务服务审批、行政执法、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应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电子证照类资料应当向电子证照库实时全面归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