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四十三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和信用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数据(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中介服务机构超市平台,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