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主体服务体系建设。建设法人服务总入口,推进一企一档一码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全规模、全所有制、全生命周期的便利化服务。梳理公布惠企政策,完善市级惠企政策综合服务平台。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

鼓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企业发展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综合政策、科技金融、人才创业等服务。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