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主体服务体系建设。建设法人服务总入口,推进一企一档一码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全规模、全所有制、全生命周期的便利化服务。梳理公布惠企政策,完善市级惠企政策综合服务平台。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鼓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企业发展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综合政策、科技金融、人才创业等服务。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