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