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目录清单之外收取费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规设立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违法增设办理环节和申请资料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或者提供相关中介服务资料的;

(六)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