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