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五十七条有效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清单。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