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在本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评价、文物资源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不再对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