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一条有效培育发展绿色金融组织体系,鼓励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机构,保障绿色金融业务开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绿色票据、绿色保险、绿色担保、绿色融资租赁、绿色基金等金融产品,为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