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的要求和处理设施、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内容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科学规划设施建设规模、选址布局、用地需求、建设时序等;暂时无法确定设施具体位置的,应当做好规划空间的预留。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