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