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教育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国资、体育、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