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第十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常态化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和职业培训体系建设,鼓励职业学校、社会力量发挥资源和人才优势,积极参与职业培训,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质量。企业应当承担职工职业培训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建设职工培训中心,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职工开展培训。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