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产业园区、职业学校、企业、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建设开放共享、产教融合的实训基地。

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其他社会力量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