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