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