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规定,确保残疾人享有劳动就业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