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六条有效财政、教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大特殊教育学校经费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应当按照当地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八倍以上安排,且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参照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