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六条有效医疗机构对有可能导致残疾的高危新生儿和伤病人员应当进行早期医疗干预和康复服务,减少因病因伤致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