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八章 法治保障第五十四条有效省、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在示范区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分规定。因推行制度创新、重大改革等举措,需要在示范区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分规定的,执委会可以向省、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