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支持示范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产品碳标识认证等试点示范;建立碳普惠机制,逐步推动碳普惠规则共建、标准互认、信息共享和项目互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