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省优先保障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统筹安排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内项目和区域规划的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道、航道、通用机场以及水利、供排水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

省、苏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省、苏州市和吴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等,指导吴江区研究制定年度用地计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