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十九条有效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与上海市、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批。跨区域的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由本省有关部门与上海市、浙江省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按照规定报批、联合印发。吴江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