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与上海市、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批。

跨区域的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由本省有关部门与上海市、浙江省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按照规定报批、联合印发。

吴江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