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实际,依法将有关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执委会、吴江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

执委会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实际,提出需要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决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