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省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就示范区规划统筹、标准统一、项目合作、设施共建、平台互通、信息共享等事项,与上海市、浙江省有关行政机关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执委会可以对协议的签署及其内容提出建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