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

发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告知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协助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