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第二十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在登记证有效期内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在重新开业前七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