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第十八条有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有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