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